台灣銀行

台灣銀行共同契約採購

請問原台灣銀行共同契約採購的廠商

其被停權處份期間

若又換以其他名稱後又參加共同契約

此時行政機關向該廠商下訂單採購時

是否會違法?
原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廠商被停權處份

該停權處份只對該廠商有效。

日後該廠商負責人另以其他名稱申請公司並依法完成商業登記

該新公司為獨立法人

若該新公司未被停權處份

此時行政機關向該新公司下訂單採購並無違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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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11140694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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